石家庄中院同案不同判,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出现罕见奇葩案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志进行的,而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然而,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显示,同一件事情,同一个代理律师,一审中同一个原告不同被告判决结果也相同,两个案件都上诉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却被判决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相同的案件石家庄中院审理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背后,究竟是法官的司法理念出现了问题,还是有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意志出现了转移?
石家庄中院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让我们不由拷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打工者被法院认定成“包工头”
石家庄祥云国际项目是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房产)开发的房产项目,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人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南通六建拿下该项目后,转手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宏景集团。2014年下半年,因为资金问题,该项目全面停工,
2016年3月,经联邦伟业房产,南通六建,以及实际施工人宏景集团三方签订协议,共同确认,宏景集团工程量结算的工程总价为10.48972705亿元,联邦伟业房产已支付6.9亿余万元,尚欠宏景集团3.53亿余元。
薛国兵称,他是宏景集团指派,担任祥云国际一个项目施工的负责人,因联邦伟业房产破产未能支付宏景集团工程款,导致宏景集团开始拖欠李闯、邹业军等人的劳务费用。因为当时是江苏宏景公司要求薛国兵组织工人施工的,此后,李闯、邹业军等人就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起诉薛国兵、祥云国际另一施工项目负责人陈新明等人、宏景集团及宏景集团关联方南通市下原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下原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
但是,让薛国兵、陈新明等人想不到的是,宏景集团在已经向联邦伟业房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却否认自己是施工方,把一切责任推给薛国兵、陈新明等施工现场负责人。
案号为(2017)冀0104民初795号,审理法院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李闯与被告宏景集团、下原公司、南通六建、薛国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桥西区法院认定,南通六建是联邦伟业房产开发的祥云国际总承包方,2011年4月南通六建与下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李闯从薛国兵处获得了劳务工程,但与薛国兵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张国华是宏景集团的一名股东,并任祥云国际总负责人,薛国兵为下面的一名项目经理,负责祥云国际生产、进度、安全和所属范围内经济签证的认可和收集,并兼任其中一个作业队的负责人。
在庭审中,薛国兵提供了联邦伟业房产,南通六建,以及实际施工人宏景集团三方签订协议,他本人是宏景集团的员工,所有行为是履行宏景集团职工职责行为的证明。如出勤表、组织机构表、多年被评为宏景集团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宏景集团为其办理的医保和社保的凭证,祥云国际负责人、宏景集团股东张国华所写的证明,燕赵公证处的公证等证明薛国兵在此项目中被宏景集团任命为项目经理,以考勤发放工资,负责该项目的生产、进度、安全等工作,公司给他支付工资、劳务费用的收据等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桥西区法院均未采纳,而是采信了宏景集团所述:宏景集团从未向薛国兵发放过工资,因此认定薛国兵不是宏景集团的员工,真实身份是包工头,其在祥云国际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职务行为。但南通六建、宏景集团及关联公司下原公司将工程层层转包给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薛国兵,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2018年6月判决薛国兵应付给李闯劳务费449991元,下原公司,宏景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对石家庄桥西区法院的这个判决,不但薛国兵不服,宏景集团也不服,均提起上诉。但石家庄中院认为桥西区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2018)冀01民终10825号”维持了原判。
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在李闯起诉薛国兵、宏景集团、下原公司、南通六建要求支付其劳务费的同时,在桥西区法院还起诉了宏景集团另外一名员工陈新明。而陈新明和薛国兵一样,都是由宏景集团股东、祥云国际负责人张国华安排负责施工的。
桥西区法院法院“(2017)冀0104民初6771号”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李闯与被告宏景集团、下原公司、南通六建、陈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的答辩与李闯诉被告宏景集团、下原公司、南通六建、薛国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如出一辙。宏景集团同样不承认陈新明是其员工,桥西区法院同样支持了宏景集团的陈述未向陈新明发放过工资,不能认定他的职务行为,判决陈新明应付给李闯劳务费553300元,下原公司,宏景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陈新明不服,宏景集团也不服,共同提起上诉。两个案件如同复制版一样,但是,石家庄市中院“(2018)冀01民终12240号”裁判文书显示,经过冗长而如出一辙的陈述、认定后,石家庄市中院并不是如薛国兵一案“维持原判”,而是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桥西区法院“(2017)冀0104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2、宏景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闯劳务费532072元;3、下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公司,同一个用工制度,同一个人被欠的劳务费,提供的证据也如同“复制版”,甚至,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也是同一个律师,但是,在石家庄中院,却审判出了两个截然不同完全相悖的结果。一个是让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偿还,一个是让宏景集团偿还。这样的判决结果让薛国兵哭笑不得。法官究竟采取了哪些“自由裁量权”,才让两个案件性质相同的诉讼案件,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识不一致,还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对此,薛国兵称,其提供的证据很充分,书证、物证、还有人证及公证,但是,法院就是不采纳,而对方庭审上的口述,却被当成了有力的证据被采纳,两个如同翻版的裁判文书,出自同案,却不被同判,究竟孰是孰非?
打工仔如何能承担巨额债务
多个证据指向,薛国兵为宏景集团的一名员工,但是,石家庄中院却选择了宏景集团的口述证据。薛国兵称,石家庄中院在同一案件,同一时期,甚至是同一代理律师代理的案件,同案不同判,让他这个打工者背上了数百万的债务根本无法偿还,不但有违法律之公正和尊严,也让真正的债务人逃避了债务。
薛国兵说,宏景集团拖欠劳务费的并非李闯一人,还有黄环刚、李晓红、沈银河、智建国等人,这些人现在也效仿李闯的起诉,要求他及宏景集团、下原公司、南通六建支付其劳务费。
因此,薛国兵作为宏景集团的职工,具体负责祥云国际项目中的生产、进度、安全和所属范围内经济签证的认可和收集,并兼任其中一组作业队负责人,他将包括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宏景集团保险缴纳凭证、祥云国际组织机构名单、出勤记录、宏景集团决策组成员名单、荣誉证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均提交外,还提交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32号),作为证据提交,该判决同样与祥云国际项目有关,参与诉讼的同样有宏景集团,判决文书显示,南通中院综合本案及涉及宏景集团管理人多个案件分析,认定宏景集团是以借款的方式用以支付工人工资。
这个证据推翻了宏景集团所述,薛国兵不是其员工,因为没有给他发放工资。而南通中院判决认定,宏景集团支付工人工资的方式采用的是“借款方式”。
但是,所有这些“书证”石家庄市两级法院均未采纳,而是采信了宏景集团的“口述”证据。
案情相同,当事人举证相同,甚至代理律师都相同,在同一个法院,却判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
薛国兵称,同案不同判,让他感觉无所适从,也使得他对法律的平等性产生疑问,审判监督在石家庄中院是否形同虚设?对此,他也向有权部门进行了反映,现在在静等反映后的结果。
那么,同案不同判,背后究竟为何会出现?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石家庄中院去厘清案件事实,起码作出不要在同一法院判决却自相矛盾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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