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买官实录
2020-10-14 13:05 来源:媒律圈
信阳市前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长根,在主政信阳市公安局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630.953388万元,行贿者基本都是信阳市公安局及下辖十县区公安局的30余局长、政委或队长。虽然李长根死于狱中,但那30余位买官者至今仍然稳如泰山。
虽然我要求信阳市公安局公布李长根的卖官名单,并要求其告知让这30余买官者继续担任公安局局长、政委或队长的法律依据,但这一年多以来经信阳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后,那些买官者们在信阳部分领导的袒护、包庇下,他们不仅继续做着他们买来的官,他们还变得更加要脸了,不许我说他们买官。
比如信阳市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根据李长根的判决书披露,他应该就是其中的一位买官者。经河南公安厅教育整顿试点后,我仅仅在息县公安的官方微博评论一句:“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四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立即被息县公安拉黑。
我不知道是息县公安局官微的小编为讨好刘洋局长,见不得我说刘局长是跟李长根买官拉黑我,还是刘洋局长主动下令拉黑我的,总之他们不希望别人说刘洋局长就是一个买官者,更不能让别人知道他就是一个行贿买官的犯罪分子。领导嘛,毕竟是一个县的公安局局长,面子还是得要的。这个作为普通老百姓,我非常理解领导的想法。虽然为了做局长可以不要脸到去买官,但你不能说我是买官者,更不能让人们知道我就是一个行贿的犯罪分子。说了就是不对的,虽然不要脸死要面子也是有些人的人之常情嘛。
我跟刘洋局长不一样,越不让说我越想说,我还得必须说。我若不说你是一个行贿买官的犯罪分子,就对不起我起诉信阳市公安局开两次庭的三趟来回高铁票和机票钱。告信阳市公安局我可是花了真金白银,那是我的血汗钱。我没攒起来想着也回信阳买个公安局局长干两届。所以我花钱了,我就得说几句话。我这么说,不知道各位局长们能不能理解。
我虽然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混了半辈子也没能买个公安局局长干干,一则是没钱买,二则也没条件认识大领导。用俺们信阳的话说:混的不屌照。所以各位局长们也别笑话我。
我是一个爱记仇的人。尤其是那些不让我说话的人,对那种情况我真的很生气。所以息县公安局官微拉黑我微博,让我三天无法评论,真的不对。
今晚喝了二两小酒,我又看了一遍李长根局长的判决书。决定把刘洋局长如何跟长根局长买官的过程摘录出来,让那些想买官还没去买的领导们学习一下,让那些关心领导买官的吃瓜群众们欣赏一下。还望刘洋局长不要怪我,要怪就怪你们的长根局长,他收了钱买了官最后连你们也卖了。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四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经老何核对,长根判决书里的刘某3就是刘洋同志,他跟长根买官后,后来又从光山县公安局调任息县公安局局长。)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某3到其办公室,以调回市局工作为由送10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份,经其安排,刘某3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政委。2011年11月份,经其推荐,刘某3担任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政委。
2013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因光山县公安局局长职位空缺,刘某3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2万元。2013年2月份,经其推荐,刘某3被任命为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局长。
2013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3和光山县公安局政委赵某到其办公室送了2万元人民币。
2014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刘某3和光山县公安局政委赵某到其办公室送了2万元人民币。
刘某3当上局长后送钱一是感谢给他调整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联络感情,让其对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够给他支持。
2、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其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顾,四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6万元,其中6万元是使用的公款,后安排人找发票在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冲抵了。
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两次同刘某3一起向李长根行贿共计4万元,用的是光山县公安局的公款,后安排曾某1找发票冲抵了。
4、证人曾某1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3安排其从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借2万元,赵某安排其从财务上分两次借共计4万元,其找发票在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冲抵了。
5、证人李某72015年1月20日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春节前准备了10万元交给丈夫刘某3。
6、光山县公安局2013年至2014年记账凭证共计12张,证明相关的财务人员曾某1在时任局长刘某3、政委赵某等的安排下,用以上票据冲抵给李长根在2013年至2014年送6万元现金的事实。
再仔细看看,刘洋局长不仅用16万元钱向李长根行贿买官,竟然还把其中的6万元拿回光山县公安局找发票给报销了。除了买官行贿犯罪,这也是妥妥地贪污犯罪啊。请问信阳市监察委的领导们,你们是看不见了还是听不见了?还是刘洋局长的位置就是你们卖的?
刘洋局长现在已官至息县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虽然是跟长根同志买来的,但在息县也算是牛逼的大领导了。所以你们的官微能随意拉黑我,这就是你们的素质和度量?
买官涉嫌行贿和贪污犯罪,然后还继续做着买来的官。这么好的事恐怕也只有俺们信阳才有吧?信阳市的各位领导们,你们对得起你们每个月的俸禄吗?对得起每天念的反腐倡廉经吗?扪心自问一下吧。
原文转自:媒律圈
作者:何光伟